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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函〔2021〕1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5月31日省政府74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推广中的具体问题,就下一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中规定的容积率奖励政策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止,装配率同时满足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可取得容积率奖励,项目奖励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且其奖励面积不占年度商品住宅计划指标。


二、关于实施范围   


根据第7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市政基础设施、桥梁等公共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两个方面做到“应做尽做”。同时,自2022年起,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所有依法需要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以装配式方式建造;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项目配套设施单体(垃圾房、配电房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其总面积不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


(三)单体建筑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业建筑项目。


(四)其他确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继续按《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20〕127号)执行。


三、关于审查方式调整


(一)对社会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在建筑总说明中加入装配式建筑专篇,并把装配式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图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项目装配式建筑专篇和施工图进行审查,对于达不到规定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委和住建部门要将政府投资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评审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与初步设计审查一并进行。同时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查时把装配式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落实到初步设计说明和图纸中,并有装配式建筑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篇,专家评审达不到规定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的项目,省和市县发改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三)如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相关变更资料报送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具体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将另行印发。


四、关于预制构件监管方式


我省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环节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相关质量标准体系由省住建厅、省工信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制构件的现场安装及其工程质量由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管。


五、关于标准化设计


鼓励住宅类项目进行标准化设计,安居型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应率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海南省装配式安居型住房标准设计图集》由省住建厅另行发布。省和市县发改、规划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和规划审核时即应明确要求按标准化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该图集进行设计,设计时,应结合场地布局要求,运用标准化户型的模块进行灵活组合,以满足建设项目的风格多样性和场地适用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应内容如与其它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6日